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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转发《上海市寄递行业反恐防范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 2009-06-22

  • (沪邮管〔2009〕44号)
     
    各快递企业:

        为建立健全上海市寄递行业反恐防范长效管理机制,并为上海世博会反恐防范督促检查工作提供依据,市反恐办组织有关专家和行业主管单位开展了《上海市寄递行业反恐防范标准及指导》课题研究,完成了《上海市寄递行业反恐防范指导性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性意见》)。《指导性意见》提出了本市寄递行业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环节中反恐防范的总体要求以及分类分级的规定,明确了常态状态下寄递行业在人防、物防和技防上应达到的标准,以及重大节点、敏感时期等非常态下的特殊防范措施。

        各企业接此通知后,请即将本《指导性意见》下发至分支机构和加盟企业,认真组织各相关单位和企业按照《指导性意见》,抓紧制定本单位、本企业反恐防范工作方案,细化落实各项反恐防范工作措施,加大技防、物防的投入,强化人防的管理,以确保企业一方平安,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稳定。上海市邮政管理局与相关政府部门将加强指导。市反恐办于今年7月份将对各快递企业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特此通知

                                                    二○○九年六月十七日

     


    上海市寄递行业反恐防范指导性意见

    1 范围

        本指导性意见规定了本行业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环节中反恐防范的分类分级要求。
        本指导性意见适用于本市邮政企业和其他性质快递企业(组织)的局(所)和营业网点、分拣场所、禁寄物品处理处(室)、监控机房、计算机信息机房、运输车辆和人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方案》

    《上海市处置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GB50348《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A308《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GA/T 367《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GA/T 368《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

    GA/T 394《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

    GB20815-2006《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

    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导性意见。

    3.1

      禁寄规定
      对部分物品禁止寄递的规定。

    3.2
      禁寄物品
      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寄递的物品。

    3.3

      验视
      查验用户交寄的快件(邮件)是否符合寄递规定的过程。

    3.4

      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的重要部位与设施
     
      主要包括邮政局所(营业网点)、分拣场所、禁寄物品暂存处、电视、消防监控机房、计算机信息机房、运输车辆等。

    4、反恐防范指导意见

    4.1 总体要求

      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企业内部治安防范、消防安全与反恐防范要求相结合;将技防、物防与人防要求相结合;将日常安全管理与重大活动、敏感时期的要求相结合,提出对邮政企业和其他性质快递企业(组织)在不同场所、不同生产环节中的反恐防范标准。

    4.2 常态反恐防范要求

    4.2.1 收寄环节

    4.2.1.1 邮政局所(营业网点)技防物防要求

    a) 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配置彩色摄像头,能显示操作区域所有人员的活动情况,面部特征的有效画面不小于监视屏显示画面的1/60,24h图像记录,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30日。
    b) 应安装对外公开的业务受理电话,具有来电显示和录音功能。
    c) 现金收费柜台应安装紧急报警,与公安110联网。
    d) 应按消防规范要求配置灭火器。

    4.2.1.2人防要求

    a) 应对拟招聘的员工进行背景审查。
    b) 应及时掌握本单位员工的思想动态。
    c) 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员工开展反恐防范教育、宣传、培训、提高员工反恐防范意识和能力。
    d) 窗口收寄和揽收人员应严格执行禁寄物品规定和收寄验视内件制度(除信件外)。
    e) 员工发现快件(邮件)中有枪支、弹药、核生化物质及其他疑似禁寄物品,应及时向110报警。

    4.2.2 分拣环节 

    4.2.2.1 分拣场所技防物防要求

    a) 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标准同4.2.1.1.a)。
    b) 应按消防规范要求,配置相应的灭火设施设备。
    c) 配置X光安检机。
    d) 网络型企业至少配置一条(只)防爆毯(防爆桶)。

    4.2.2.2 分拣场所的禁寄物品处理处(室)技防物防要求

    a) 应采取砌墙或用牢固的物质分隔,安装防盗门、窗。
    b) 禁寄物品处理场所的出入口应在摄像机的监控范围内。
    c) 应安装防盗报警装置,与公安110联网。

    4.2.2.3 分拣场所的电视、消防监控机房和计算机信息机房技防物防要求

    a) 应安装视频安全监控系统(技术标准同4.2.1.1.a)。
    b) 应按照消防要求,配置相应的灭火设施设备。
    c) 应安装防盗门、窗。

    4.2.2.4 分拣场所人防要求

    a) 分拣中发现有疑似禁寄物品,应及时向110报警。
    b) 禁寄物品处理室操作人员应对禁寄物品进出情况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
    c) 管理人员发现疑似核、生、化、爆等禁寄物品后,应立即指挥员工疏散并保护现场,及时向110报警。
    d) 其他要求同4.2.1.2。

    4.2.3 运输环节

    4.2.3.1 运输车辆技防物防要求

    a) 车厢门应能关闭、上锁。
    b) 应配置灭火器。
    c) 安装入侵报警、视频监控、GPS定位装置。

    4.2.3.2 人防要求

    a) 运输途中发现有可疑车辆或人员尾随或受到暴力袭击时,应及时向110报警。
    b) 发现寄递物品中有枪支、弹药、核生化物质及其他疑似禁寄物品,应及时向110报警。
    c)  发现核、生、化类寄递物品泄漏,及时将车开到空旷地域,告示周围群众疏散,并向110报警。
    d) 其他要求同4.2.1.2。

    4.2.4 投递环节

    4.2.4.1 人防要求

    a)  发现所投或退回的快件(邮件)内有枪支、弹药、核生化物质及其他疑似禁寄物品,应立即停止投递,并及时向110报警。
    b) 其他要求同4.2.1.2。

    4.3 非常态反恐防范要求

    4.3.1 成立专项领导小组,明确反恐防范职责,检查履责情况。

    4.3.2 开展重大活动或敏感时期的反恐防范教育,增强员工反恐防范意识。

    4.3.3 敏感时期或承担为重大活动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应制定工作预案,其所属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制定子预案。

    4.3.4 员工在收寄或揽收快件(邮件)时,应告知用户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用户不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的,不予收寄或拒收。

    4.3.5 管理人员应加强对员工执行快件(邮件)内件验视制度和告知用户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制度的管理,对不执行制度的,要严肃处理。

    4.3.6 为重大活动服务的指定企业,应对收寄(揽收)、投递、驾驶运输车辆等服务及相关人员进行背景审查,使用专用证件和运输车辆通行证;对进入重要场所的快件(邮件)按相关部门要求安检。

    4.3.7 加强重大活动或敏感时期的安全防范检查,认真整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

    4.3.8 发现寄递物品中有枪支、弹药、核生化物质及其他疑似禁寄物品,应及时向110报警。

    4.3.9 管理人员应加强反恐防范管理,完善制度,若发生暴力恐怖事件,应立即指挥员工及用户疏散并保护现场,及时向110报警。

    4.3.10利用航空、陆路、水路、地面公交、轨道交通等交通工具从事寄递业务,应遵守相关运输管理法规,接受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相关部门的安检工作。

    4.3.11 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及时整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

    4.3.12 及时上报发生或发现的涉恐事件信息,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调查。

    4.3.13 坚持重大活动和敏感时期的各级值班制度,确保通信畅通。

    4.3.14 遵守市公安局和市反恐办提出的其他防范要求。

    4.4 应急预案体系

       本指导性意见所指的各种性质的快递企业(组织),应制订完善的反恐怖应急预案体系。其中包括:

    4.4.1 恐怖袭击(包括扬言实施恐怖袭击)的风险分析

    4.4.2 邮政和快递企业总体预案

      邮政和快递企业(组织)应制定反恐防范应急预案,内容包括指导思想、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应急指挥组织体系(注意分级响应的标准及与上下左右的协调联动)、应急响应的启动一一响应等级的变动一一解除机制、信息报告制度、应急保障(包括演练)机制、奖惩机制与解释权属等。

    4.4.3 专项预案
      按可能发生的恐怖袭击类型编制,或针对各类重大活动应采取的非常规措施,尤其是应急疏散避难的预案。

    4.4.4 工作预案或子预案

    5 责任追究和处罚办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乃至追究刑事责任。


    在被检查单位发现有违反本指导性意见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各级反恐办要会同公安消防、治安部门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的,参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由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对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负责监督检查的反恐办和公安机关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该单位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的建议,同时抄送同级党委、政府的组织人事部门、纪检部门备案。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由组织人事部门、纪检部门监督落实,处分情况应当通报监督检查的有关反恐办和公安机关。

      本指导性意见由上海市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改。

      本指导性意见中序号4.2.2.1.c).d)、4.2.3.1.c)为推荐性条款外,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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