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快递企业:
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4号)和国家邮政局有关通知,即日起开始办理快递经营业务备案手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公布前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快递企业,应当在2008年9月12日前到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二、新开办的快递企业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三、跨省(区、市)范围经营快递业务或国际及港澳台快递业务的快递企业总部,应到国家邮政局办理备案手续。
办理部门:国家邮政局市场监管司快递管理处;
地址:北京 北礼士路甲8号;
电话:010-88323106;
传真:010-88323125;
邮政编码:100868.
快递企业也可通过邮寄方式报送文件、办理备案。
四、快递企业总部在上海市的分支机构以及其他快递企业应到上海市邮政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
地址:上海市愚园路311号三楼(近静安寺);
邮政编码:200040;
时间:星期一、三、五上午9:00-11:15;
咨询电话:62485566-8037、8036分机。
五、《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备案登记表》和《填表说明》在国家邮政局政府网站(网址:www.chinapost.gov.cn)上可下载。备案企业应在备案受理部门指导下认真、准确填报。
六、快递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的层级、范围及时间,到具有备案管辖权的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
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服务承诺书(包括服务种类、服务价格、营业时间、运递时限等内容);
5、企业安全运行承诺书;
6、如是加盟快递企业,还须提供加盟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上海市邮政管理局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备案材料的核查。对备案材料齐备的予以备案,并以盖章方式退交《备案登记表》一份给企业作为备案证明。
八、上海市邮政管理局将在其政府网站上公示已备案的快递企业名单。
特此通告
上海市邮政管理局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